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我校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凝聚中国力量,实现中国梦,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励与惩处相结合;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第三条要把实行党负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管理,与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科研等其他业务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支部书记担任,领导成员由党支部、校委会的主要领导同志组成。一般由3至5人组成。
第六条建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讨论关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考核情况的汇报,研究有关工作。
第七条党风廉政建设小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关于党负廉政建设的精神,制订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