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每年至少一次向领导班子报告分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根据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结果,向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条学校建立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第四季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全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情况以及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全校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将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进行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以前,全校各中层领导班子应对本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民主测评,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尤其要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