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4)

档案管理2018-08-27王华老师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与省规定权限、程序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不得向企业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

新设立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向企业有偿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许可前置服务的,其服务价格应当由市场调节;提供的行政许可前置服务具有行业、技术垄断性质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收费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和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开展涉及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与省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事先报经批准。

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涉及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并不得向参加评选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特定企业产生不良的传导效应,影响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有多种途径或者方式能够满足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允许企业自主选择。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征订报刊杂志或者刊登广告;

(二)捐赠、赞助财物;

(三)出资编印名录、年鉴、画册,拍摄影像资料或者举办活动;

(四)承担差旅费、通讯费、餐饮费、会议费等费用;

(五)无偿出借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六)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和负担。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培训。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应当诚实守信,尊重对方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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