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中推荐。
各设区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内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传统村落中,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教育、文化、艺术价值,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传统建筑:
(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五)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
第十三条 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规划,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合一,在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要求及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要求;
(七)村落发展定位及目标;
(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村庄规划范围一致的,可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确需编制的,应当落实保护发展规划要求。
第十六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