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劳动者健康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民爆物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方针、原则和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一岗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职责】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并承担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从业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管专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