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5月21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同时废止。
解读:
《条例》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46条。
一、明确责任细化规定
1.明确企业责任
根据企业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不到位的情况和对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储存风险抵押金的要求,《条例》第二章中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作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范围,第十八条将《安全生产法》在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规定,扩展到其他行业。规定了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第十五条对安全培训考核的对象和培训考核的组织部门进一步明确。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第二十条对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知情权、控告权、拒绝权、紧急撤离权、工伤保险和赔偿权作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和工伤保险以及职业病的检查治疗作了规定。
2.明确政府的责任
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和5条职责,对政府的安全生产投入在本条第一款中规定“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由政府投资的,财政予以保障,确保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近年对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要求,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逐级签定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为了加大政府对煤矿安全的重视《案例》,第二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