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好传统村落宣传和保护工作;
(二)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相结合,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人居环境改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传统村落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资金,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投入。
第八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应当调动原住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传统村落:
(一)传统建筑风貌完整。
文物建筑、传统建筑、乡土建筑等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1/3,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
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村落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且村落整体格局保存良好。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
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或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第十条 申报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