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