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