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