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销售食品检查报告、平台交易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要严格审核门店和现场操作间是否达到卫生标准和食品制作和存放的要求,达不到的,一律不得开设网店。”黄石三五轩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文建议,可立法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从业者,必须在当地卫生部门办理健康证,职能部门不定期检查。
中国质量万里行产品溯源平台首席执行官岳辉则认为,一些网络、电视等食品经营者,并非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也在包装上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方式公示了经营者名称、地址等,但问题仍然层出不穷,“最主要的原因,是准入门槛低,商家认证不全、信息失真仍能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很难维权,饮食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他建议,应引入第三方可追溯平台认证的方式,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焦点三:租客做食品生意,房东该查验相关证件?
《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为食品生产经营、冷藏冷冻、贮存等提供场所的出租者,应当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发现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作为出租者,在取得租金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体现了权责利相一致的法律原则。”黄石市食药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吴涛介绍,大量的食品违法案例显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以及制假售假等行为,大多藏匿于出租场所中。“只要按时交房租,其他什么都不管”的无序状态,严重威胁食品安全。
吴涛认为,2015年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增设了对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提供方的处罚,因此草案只要求出租者承担最基本的查验责任,对于发现违法行为,并不要求出租方自行制止,而是仅要求其及时报告,是合理可行的。
“这一条对出租者的要求过于苛刻,有违反《合同法》之嫌。”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水桥、湖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师喻亚平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与出租者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出租者义务仅限于适租义务,并无及时报告食药监部门的义务。
宜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陈晖还指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租者不是食品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发现和判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能力,因此这一条款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