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合理待遇。各市(地)、县(市、区)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政策,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为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校长和教师提供临时住房保障。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四)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市(地)、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的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村小学和教学点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办法核定教师编制。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在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研究提出各校教职工编制核定意见,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点解决乡村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当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核准每年进人用编使用计划,同级教育部门应严格按照编制使用计划补充新教师。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情况下“有编不补”、使用临聘人员。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乡村教师编制或随意抽调借调乡村教师等行为。探索将炊事员、校医、保安等一般性教学教辅和工勤岗位不再纳入编制管理范围,并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确定相应用于购买服务的编制数额,将其作为财政经费支付的依据,不得再重复招录补充人员。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变化实际,科学合理地调整乡村学校结构布局,提高乡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进一步完善乡村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教育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将外语成绩、发表论文作为刚性要求。统一县域内城乡中小学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控制比例,其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按岗位总量的20%执行。从2018年开始,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县域内教师评定中级以上职称必须有在乡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
(六)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制度,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为校长教师轮岗交流提供制度保障。各市(地)、县(市、区)要按照我省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需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推动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深入开展,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乡村优秀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预留部分高、中级岗位专项用于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的校长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