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在增强公正性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公开、公平、公正既是招投标活动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充分发挥招投标制度择优汰劣功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根本保障。贯彻落实“三公”原则,是贯穿《条例》各项规定的一条主线。例如在环节上,增加了资格预审程序、资格后审程序、中标候选人公示程序、履约能力审查程序;在期限上,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在措施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与此同时,考虑到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相关制度设计尽可能体现提高效率的要求。例如,《条例》规定,只有当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时,才需要在投标截止15日前将澄清修改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对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时间作出限制;规定了投诉提出和处理的期限;将招投标活动的效力区分为招标无效、投标无效和中标无效,避免招投标活动全部无效所造成的效率损失。
四是在全面规范的同时突出监管重点。《条例》对所有招标项目,从招标公告发布到合同签订履行进行了全过程规范。与此同时,按照管放结合、分类处理的原则,《条例》进一步突出了监管重点。具体说来,就是区分一般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不同要求。例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重新招标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认定标准、评标专家确定、中标候选人公示,以及法律责任设置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不仅如此,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进一步区分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从招标方式、资格审查主体、中标人选取规则等方面,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五是在立足国情的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制定颁布《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因此,在起草《条例》时,从我国招投标所处发展阶段出发,充分考虑各项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在立足国情的同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如两阶段招标、总承包招标、投标保证金的定位、标准文件制度等。特别是考虑到我国正在进行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在资格审查、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开标定标等方面,《条例》尽可能与《政府采购协定》进行衔接。
三、《条例》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