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档案管理2018-11-18李天扬老师

消息提示: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究竟,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哪些修改呢?下面,会计网小编带你一起了解!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四、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五、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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