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实施15年来的首次修改。立法法的修改和普通百姓有什么关系?本报记者采访多位代表委员,带来详细报道。
税收有望“法定”了
如今,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中,只有3个税种由全国人大立法。”据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委员介绍,上世纪80年代,全国人大出台一项授权决定,允许国务院通过制定暂行条例等形式来开征税种、决定税率。近些年来,以“暂行条例”等形式颁布的税收规定达到10余项。
西昌学院教授王明雯代表认为,税收关乎公民的财产权利。此次立法法修改,为落实税收法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限行限购将不能任性
一直以来,一些地方采取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让“限行”“限购”有章可循。不可否认,这些措施取得了积极效果,但其也不可避免地从某个角度侵犯公民权益。
“以限行为例,从我国民法、物权法角度来看,公民对汽车拥有所有权,这所有权包括了对于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限行措施实施后,实际上就是对汽车使用权的限制。”侯欣一说。
今后,地方政府将不能“任性”。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当然,凡事都不能绝对。法律起草同样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需要考虑切实可行性。为此,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还作出补充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拟扩大地方立法权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