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若干问题

档案管理2018-11-18李一老师

2011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命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预防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从2006年列入立法计划到2011年颁布实施,《条例》制定工作历时近6年,具体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起草,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其间得到了各部门、各地方、有关企业、专家学者和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为便于各方面理解执行,现对《条例》起草过程中的若干问题作一简要介绍,供参考借鉴。

一、《条例》制定颁布的背景和意义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面对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难以满足实践需要,突出表现为“四个缺乏”:对违法手段日益复杂隐蔽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对容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关键环节缺乏更为严密的程序规范;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对新出现的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擅自变更合同等违法行为缺乏应有的责任制约。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从2006年起,《条例》连续6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8年5月,党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制定《条例》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条例》是其中明确要求制定的三部重要立法之一。201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对抓紧颁布《条例》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总之,颁布实施《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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