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3:档案管理该怎么变?
目前人事档案管理格局混乱,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般设有档案室,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归属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机构,具有浓厚的特许经营色彩。陈潭认为,变革关键是建立公民档案中心,让档案管理回归社会。
陈潭表示,公民档案中心应像图书馆、博物馆一样,是公共服务,实现免费。人事档案保管在公民档案中心,也能杜绝因人事档案产生的种种失范现象。既无把人往坏里写的问题,也无把人往好里写的问题,同时,还可以极大地节约各种社会成本,减少各个单位琐碎的、复杂的人事臃肿。此外,公民档案中心也可开设一些私人有偿服务,比如保管家谱、地契等。
专家:档案法律规定体系滞后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档案法于1987年颁布,1996年进行了修改。此外,还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依照该条例制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档案主体的多元化,导致档案法律体系的一些规定与当前档案管理实践不相适应。
记者了解到,涉及人事档案遗失、档案转出等方面的诉讼日益增多。对此,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的肖挺俊律师认为,档案法律规定体系比较滞后,未能规范档案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比如企业转制、破产、兼并带来的档案法律问题,档案收集与《著作权法》关系问题,个人知情权保护问题等。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蒋银华教授认为,现行档案法律强调保密,规定任何个人不能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所以公民对自己的档案中装了哪些材料一无所知,无法监督档案管理工作,这与平等的法律精神不符合。他表示,一是对于人事档案的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要把握好中间的度,档案中的个人信息可以有限度公示;二是个人档案中的材料,公民应有获取渠道,公民应该有权利去复印、获取个人的资料;三是档案的流动应该有统一的机构来管理。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单位就不会用档案来限制人才流动了。
对于人质档案问题,蒋银华表示,用人单位是无权卡住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的,双方是在完全平等自主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档案卡住为由,剥夺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劳动权,这个是宪法明确规定的。
最终交了20多万元,找了很多关系,才把档案转到广州这边。
张教授
本意上是个人史的记录,却异化为管人工具。今日是流动社会,人事档案又沦为人才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