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条件。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扶贫农头企业,带动能力强的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对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农户增加收入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加工企业应以本地贫困农户生产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70%以上来源于当地;流通企业应以营销当地主要农产品为主,企业经营的农产品80%以上来源于本地贫困农户;劳动密集型企业应以安置本地劳动力就业为主,其中贫困农户劳动力应占企业员工的60%以上。同时,企业必须与带动基地、农户之间有稳定的契约关系,优先为贫困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带动群众脱贫致富效果显著。
五、贷款用途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项目,解决贫困户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非农业生产性项目,也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六、贷款额度及限期
针对贫困农户的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签订带动贫困户增收合同或协议的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每带动1户贫困户可申请贷款1万元,扶贫龙头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贷款利率及贴息
(一)利率
按照《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扶贫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20xx〕95号)规定,通过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杠杆化模式发放的贷款,金融机构匹配的资金与支农再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1。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贷款,原则上按信用农户同档次利率执行;对扶贫龙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利率应在其同类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的基础上,下浮不低于2个百分点。
(二)贴息
1.标准
贫困农户、扶贫农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均按贷款年利率的5%给予贴息。
2.流程
(1)贫困农户信用贷款贴息。贫困农户支付利息后,依据借款合同、借款凭据、利息支付单据等向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申请贴息补助;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与乡(镇、街道)信用社共同审核后,每半年按规定据实向县级扶贫部门申报,县级扶贫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经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贴息;财政部门依据贴息清单委托农村信用联社将贴息资金统一支付给贷款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