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扶贫龙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贴息实行以奖代贴,即贷款主体按照贷款合同要求先行支付利息,县级扶贫部门对企业带动贫困农户情况进行考评并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由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后给予贴息补助。
3.贴息资金来源
贫困农户贷款贴息资金由到县扶贫资金或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安排,并将年度贴息情况报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扶贫龙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贴息资金,根据上级年度扶贫贷款贴息资金规模下达。
八、贷款流程
(一)贫困农户信用贷款
1.确定贫困农户信用等级。乡(镇、街道)扶贫工作站向乡(镇、街道)信用社提供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名单;乡(镇、街道)信用社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相关规定,进行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通过信用等级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可纳入“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发放扶贫开发贷款”项目库,项目库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2.贷款的发放。根据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要求,贫困户小额信用贷款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驻村工作队从项目库名单中审核推荐;乡(镇、街道)信用社(支行)根据推荐意见,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定,对贫困信用农户申请的贷款在推荐额度内自主审核、优先放贷,借款人承贷承还,信用社按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台账。
(二)扶贫农头企业贷款
按照“扶贫部门推荐、承贷银行评估项目、企业申报贷款、多形式担保、扶贫贷款贴息、企业承贷承还”原则。扶贫龙头企业、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由各县(市、试验区)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扶贫企业‘杠杆化运作模式’发放扶贫开发贷款”项目库,项目库向金融部门推荐,同时报人民银行备案;金融部门按照市场化贷款程序审批,企业承贷承还,信用社按人民银行要求建立台账。
九、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和激励机制
(一)资金来源。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xx〕23号)精神,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上级划拨或县级配套财政扶贫资金、社会捐赠以及贷款风险补偿金利息收入组成。
(二)资金管理。由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专项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专户,用于核算担保资金的余额、利息收入、损失补偿等;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各县(市、试验区)指定财政局、扶贫办进行管理、运作,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金。贷款风险金利息收入由农村信用社在结息后自动存入贷款风险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