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精准扶贫实施方案(2)

策划书2018-07-07李一老师

(三)信用贷款优先原则。对信誉良好的建档立卡贫困信用农户给予免担保、免抵押小额信用贷款,同时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扶贫开发提供融资担保,降低担保费用。贷款发放以贫困户受益为前提条件,与增加贫困户收入、解决贫困户发展问题紧密结合,主要解决贫困户发展生产资金瓶颈问题。

(四)自愿公平原则。开展扶贫信用贷款工作要充分尊重贫困户意愿,由贫困户自行决定是否申请贷款;尊重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地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参与扶贫贷款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五)龙头带动原则。通过培育和引进一批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产业化扶贫农头企业,形成一批支撑县域经济、带动贫困农户增收致富的产业化企业,达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的目的。

(六)试点先行全面铺开的原则。根据州内产业发展现状,选择乡(镇、街道)扶贫工作机构健全的兴仁、安龙、贞丰等县作为我州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试点县;其它县(市、试验区)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各选择一个乡(镇、街道)作为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全面开展。各有关县(市、试验区)提出本地区试点乡(镇、街道)名单,上报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承贷主体

州内各县(市、试验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为承贷主体,鼓励州内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工作。

四、贷款对象

(一)贫困农户

1.对象。按照贫困户受益的原则,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扶持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

2.认定。放贷对象为20xx年全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工作中认定的贫困户以及农信社认定的信用农户。

3.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发展项目和生产能力;借款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信用观念强,并参与信用等级评定,资信状况良好;借款人居住在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的营业辖区内;符合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其它贷款条件。

(二)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

1.对象。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各类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种养加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2.认定。以规模种养业基地、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或以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为主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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