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职责划分】第五条省工商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省工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一)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开发随机抽取所需技术设备及软件,并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本部门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市(州)、县(市、区)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上级工商部门对本级登记的企业,可以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也可依法自行实施检查。
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由省工商局组织实施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所在的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章抽查类型和内容
【抽查类型】第六条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工商部门按照抽取比例,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抽查比例和区域均衡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抽查内容】第七条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内容包括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和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情况。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在公示平台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抽查,是指工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通过随机抽取确定的市场主体日常生产经营行为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清单覆盖率】第八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应当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自2017年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抽查要求】第九条省工商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