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名单抽取和派发
【名单抽取范围】第十条待检查企业名单,由省工商局负责随机抽取;待检查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由省工商局委托各县(市、区)工商局随机抽取,必要时省工商局可直接抽取。
【抽取对象】第十一条工商部门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续市场主体。
对因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不定向抽查对象,但应列入定向抽查对象。
【检查对象抽取】第十二条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待抽查市场主体名单。
【检查人员抽取】第十三条检查人员名单由工商机关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和专业管辖等情况。
【抽查比例和周期】第十四条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企业信息不定向抽查的比例,以县(市、区)为单位,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企业信息定向抽查的比例,每次按最低不少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具体比例由负责抽取名单的工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市场主体其它抽查事项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实施。
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周期,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上级要求确定。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抽查要求】第十五条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时,市场主体名称和执法人员姓名等信息应当屏蔽,滚动信息以被检查单位编号及执法人员编号为准,随机排序。
抽取结果记录应当即时打印,并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工作监督】第十六条工商部门应当指定负责组织随机抽取的工作机构。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法制机构应当全程参与,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抽取名单的主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
【名单派发】第十七条市场主体待检查名单一经确定,即由省工商局通过一体化平台派发至各市(州)工商局,各市(州)工商局通过一体化平台将相关名单派发至各县(市、区)工商局。
第四章检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