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公积金条例关于提取条件和贷款额度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者全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指职工及共有人购买且拥有所有权住房)。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三)职工无自住住房,租房且租金支出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
(四)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六)调离本市(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七)出境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九)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因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无力支付自费医疗费用或者支出自费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一年的;
(二)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办理停缴、缓缴手续的职工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被封存的职工除外)的;
(三)一年内已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个人贷款的除外)的;
(四)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每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上年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除外)的;
(五)婚前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婚后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归还其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装修自住住房的。
提取额度
第八条 依照第二章第四条规定,职工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部分余额的,提取额度应当整取到百元。
第九条 依照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提取职工及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购买自住住房未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共有人使用同一房屋所有权证,在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之和,不得超过其契税证或契税发票的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