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内容全解读【整理版】

政策改革2018-12-01王新老师

保险法规定,投保死亡险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如果保险公司不认真审查依然承保怎么处理?投保人未及时支付某一期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能不能解除保险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天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这些社会关注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起草人之一、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权威解读。

法院主动审查防范道德风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要求,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司法解释(三)明确,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刘竹梅指出,这一条文的核心在于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此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

据了解,实践中,有保险人为业务发展需要,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主动审查死亡险是不是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甚至明知道死亡险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依然承保。而到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死亡时,却以保险合同未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赔。

针对一些保险人存在的这种不诚信现象,司法解释(三)作出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并明确存在“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刘竹梅说,如此规定,可以防范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也可以规制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

为维护诚实信用,司法解释(三)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要求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不能免除;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同意订立保险合同,构成弃权,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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