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将于12月1日实施,旨在解决近年来出现的保险合同纠纷新问题,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为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解释,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将于12月1日施行,请您谈谈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
答: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支柱,我国保险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1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1.43万亿元,2012年上升至1.55万亿元,2013年上升至1.72万亿元,2014年上升至2.02万亿元。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呈连续增长态势。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1752件,2010年59767件,2011年73206件,2013年76430件,2014年94957件,2015年前10个月的案件数为91555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虽经2002年第一次修订,但因受历史条件所限,实践中很多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解决。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特别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就保险合同部分而言,保险法的规定仍然比较原则,对一些问题的规定不够具体。同时,保险市场发展日新月异,保险行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基于以上原因,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争议较多,裁判标准不够统一问题较为突出,个别案件审理结果甚至截然相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法制统一,也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问:本解释是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的解释,请问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哪些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这对我们起草司法解释有什么影响?
答: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通常是个人,存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较长、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等特征,保险市场创新活跃,道德风险防范、保险消费者保护、鼓励保险创新、明晰法律关系等需求更为突出。因此,我们在司法解释起草中,坚持以下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