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还可以变更受益人,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26条,从六个方面对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的争议进行了解释。一是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二是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三是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四是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五是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六是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
保险法新司法解释出台没告知有病不再是挡箭牌
11月26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有关情况。《解释三》在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受益权、医疗保险格式六个易产生争议的方面进行了解释。
防范道德风险
据了解,《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经历三次修订,其中2009年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做了较大改动,推动了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但受制于各方面原因,《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章所占的比重轻,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未能满足保险市场发展和保险审判实践的需要。这也是这次进行保险法解释的初衷,并且本次修订主要针对人身险方面有争议的地方进行解释。
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主动审查死亡险的订立是否符合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违反以上规定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拒赔。
记者通过查阅保险法解释三了解到,这次保险法解释里就提出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符合上述规定,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
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规定
“人身保险公司在承保特定险种时会安排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更好地控制风险。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的安排进行体检后,投保人是否仍需要如实告知,成为了许多人身保险理赔时,最具争议的一点。实际由于因体检问题出现的保险拒赔很常见。有些保险代理人单纯为了提高业绩,没有核实投保人身体健康情况就急于上保险。也有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抱着侥幸心理,但是在理赔时,遇到拒保的情况。”青岛泰康人寿产品培训师蒋先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