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广告活动规范,为加强广告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一、以下条款适用所有商品:
1、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词汇:
最高级(最X)、国家级、最佳、顶级、顶尖、极品、第一、第一品牌、绝无仅有、万能、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
2、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字样、图案,如下图:
3、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4、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不能利用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6、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7、在促销活动中,请谨慎使用“原价”字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8、经营者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否则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食品类商品除适用第一条的要求外,还需适用以下条款:
1、食品类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国家免检产品字样、图案,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