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与意义)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精神,探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方法与路径,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目标与原则)
立案登记制的试行以保障起诉权为基本目标,对依法应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对不予受理的案件给予充分的程序性保障。同时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情况,合理界定立案庭与各相关审判庭对案件程序性要件审理的职责与分工,确保立案制度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第三条(试行方案)
本规则实施的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或其委托人递交的诉状后,即应接收,除可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均应接收材料并编立“收”字号,遇当事人递交诉状的内容或形式不符相关要求的,应加以释明并请其补正;当事人拒不补正者,仍应接收材料。同时向当事人出具材料收据并告知相关字号。
诉状收受后,立案庭应在七日内,根据案件类型及相关要求,做出不予接收诉状、要求补正、书面告知、不予受理或受理的决定。材料需补正的,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齐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试行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范围为,普通民(商)事一审案件(不含申请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及民(商)事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案件。
第五条(立案释明)
立案人员应对申请立案的当事人做好以下释明指导工作:围绕诉讼目的,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围绕法律关系,释明起诉条件;围绕系争纠纷,释明诉讼风险。
法院的释明可以通过口头谈话、书面通知、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立案登记材料)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立案应递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或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申请执行案件无需提供副本)。
2.起诉状中应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署名。
3.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第七条(不予接收诉状的条件与方式)
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出现以下欠缺,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状形式要件的,可以不予接收起诉状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相关理由:
1.起诉状中对当事人的记载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之规定,导致法院无法确认原告身份或无法确认存在明确被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