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医疗保险的市民 6月5号前需存足保费

医疗保险2018-11-28三水老师

  有意参保的居民注意了,今年首次参加或中断后需续保2016年度(2016年7月至2016年6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不含在校生),请务必在5月25日前,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站,申请参(续)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地税部门将于2016年6月6日至20日期间,从个人委托的银行卡中扣取2016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请务必在6月5日之前存足保费,确保个人缴费能够成功,否则会影响到个人社保卡的使用。采用学校或居(村)委会代收代缴的,请及时做好收缴工作。

  市人社局还特别强调,从2016年7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5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390元提高到430元,提高了40元,比国家提出今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20元的目标高出11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10元提高到120元,比上一年度提高了10元。

  此外,就父母异地退休投靠子女入厦,能否再申请厦门居民医保的问题,近期市社保部门收到大量此类咨询。对此,市人社局答复表示:这种情况下其父母不能参加厦门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厦人社[2015]232号)的规定:户籍关系迁入本市,已在异地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手续,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已在异地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再申请参加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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