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医保政策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医疗保险2018-11-28李天扬老师

  备受关注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昨天发布。该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实施细则规定的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筹资和待遇标准,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修订后的《办法》作为今后全市统一的医保政策,各统筹地不再单独制定当地的医疗保障办法,而是在修订后的《办法》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新《办法》共10章73条。其中,取消了农民工大病医保政策、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降低医保待遇的规定和市本级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政策等4项内容;新增了个体工商户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医保经办服务、参保人员权益保障、医保信息公开及保密规定等6项内容;调整完善了制度设置的方针和基本原则、非杭户籍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条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范围、住院起付标准的设置、住院医疗费的结算、非杭户籍职工子女的参保条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困难救助、免赔付责任和社会保险监督等12项内容。

  围绕新《办法》,修订后的《主城区实施细则》共9章97条,与现行《实施细则》相比较,取消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退休人员缴纳门诊启动资金、中断缴费人员退休后降低医保待遇、急诊住院登记办理等6项内容;新增了在杭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非杭户籍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持证人员单独参加职工医保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新生儿参保、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委托银行代扣、医保先行支付等11项内容;调整完善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筹资标准、职工医保费补缴办法、非杭户籍职工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规定、住院医疗费支付办法(分区间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医疗管理相关登记办理规定、医疗困难救助政策、医保基金赤字的财政补助规定等17项内容。新修订的《主城区实施细则》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

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取消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答:为了确保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市委办发[2015]105号)精神,将原参加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统一纳入到职工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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