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流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养老保险2018-07-02李一老师

自2016年起,我县决定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合并后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目前,2016年度城乡居保保险费收缴工作已经开始,请全县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朋友,及时到所在村(居)委会参保缴费,并主动索要保险费发票。

为方便广大居民了解新政策,积极参保,现就有关政策进行一一解读。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广丰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二个档次,由参保者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一个档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办理参保手续。

三、基金筹集形式

1、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自行选择,没有硬性规定,但至少是100元/年的标准,提倡多缴。

2、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基本补贴;缴费200元档次的补贴35元,缴费300元档次的补贴40元,缴费400元档次的补贴45元,缴费500元档次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档次的补贴65元,缴费700元档次的补贴70元,缴费800元档次的补贴75元,缴费900元档次的补贴80元,缴费1000元档次的补贴85元,缴费1500元档次的补贴90元,缴费2000元补贴95元。

对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城乡居民,由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

四、建立专门的个人帐户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记录终生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缴费资助,政府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参保人的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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