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阜阳市宅基地出售买卖政策细则

新政策2018-07-14王新老师

日前,经市政府同意,阜阳市国土资源局联合阜阳市财政局、阜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阜阳市城乡规划局印发了《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阜国土资[2016]763号)(以下统称《办法》)。这一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宅基地管理,保护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阜阳市作为皖北地区农业大市,人口基数大,农民对宅基地刚性需求强烈,宅基地管理制度与当前农村发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市少数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等现象比较严重,每年涉土信访量较大。亟需出台相关文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1.保障农民法定权利,遏制违法占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结婚分户、因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农户有权依法取得宅基地。占用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县级政府批准即可,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必须报市甚至省级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于可用于农民建住房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严重不足,导致农户占用农用地建住宅难以得到批准,在法定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许多农户非法占地建住宅。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在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使农民取得宅基地的法定权利得到应有保障,并解决违法占地建住宅的问题。

2.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农村人口大量流动,由于缺少宅基地退出机制,“空心村”问题愈加突出。同时,传统的“一户一宅”单宗分散方式分配宅基地,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宅基地人均面积高,粗放利用问题十分突出。需要通过建立宅基地退出制度,完善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相关制度,促进土地节约利用。

3.落实国家政策,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要求加快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探索农户对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文件,对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需要市里出台具体政策进行明确和规范,为加强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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