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二十六条,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衡水市人民政府2016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准机关为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6〕28号,批准时间为2016年2月14日,批准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该批次1号地拟征收何家庄乡付家庄村位于衡德铁路以北、新桥北以西的集体土地,面积为4.3609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城镇住宅。 三、土地补偿费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 该批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执行,涉及衡水市Ⅰ级区片,区片价标准为256.5万元/公顷,面积4.3609公顷。征地补偿费用共1118.5708万元。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对象、数额和支付方式:无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53.40万元,。 五、安置办法 该批次采用回迁安置和货币安置。
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公告期5天) 2016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