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廊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为市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付。
第六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信访、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