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政府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待遇给予政府补贴。
(一)缴费补助。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具体补贴标准为:
缴费200元的补贴1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2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50元;缴费7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9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90元;缴费1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100元。
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区)级承担50%(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二)困难群体补助。对重度残疾的参保人,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年起,省级财政按照200元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有条件的县(区)、乡(镇)政府可视财力自行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除省级财政代缴养老保险费外,对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省级财政同时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
(三)基础养老金补贴。参保人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要求时,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市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财政承担80%)。
(四)丧葬补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死亡,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600元,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按20%和80%承担。
第十四条 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含腾冲县)。
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本地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的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召开村社民会议民主确定或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确定。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将集体补助纳入村社公共事业资金筹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