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案例分享:
深圳有员工刘某因听朋友说深户的员工要是辞职了没工作,在职时只要是交了失业保险的,辞职后是可以去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刘某觉得自己正好是深户,现在又没工作,而且之前也一直都有交失业保险,于是就跑到当地社保局去咨询想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请问:刘某能领到失业保险金吗?
案例解析:
失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的一种,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是有条件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失业保险条例》,领取失业保险的主要条件为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同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而认定是否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看劳动合同是因何原因,由谁先提出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也应注意写明解除原因并由员工签字确认无误,避免纠纷。《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明确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人员范围。
一是由劳动者个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主要指个人主动辞职的,一般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但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因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情形而致使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可能认定为非自愿性失业。二是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部分)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一般也按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对待。
因此,刘某能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主要看其离职的类型,如果是自己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是不能领失业金的;如果是被企业辞退或是因企业过失性原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被迫辞职又或是跟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另外,有的企业在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为由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从而引发纠纷。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所在原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列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后,按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应支付的补偿费用;失业保险金则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具有社会性、统一性。二者来源、发放条件、标准、目的、形式均不同,所以,失业保险金不能替代经济补偿,二者不存在冲突,是可以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