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得通知意见》(闽政[2006]5号)、泉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泉政文[2006]文116号)精神,区委、区政府把下岗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补贴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为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我区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区属企业中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又自行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
以每年医保缴费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按缴费部分(基数×9.5%)的50%给予补贴,即按缴费基数的4.75%给予补贴,其余应缴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三、补贴资金来源
下岗失业人员的医保补贴资金由区劳动保障局协同财政局统筹解决。
四、补贴时间
享受补贴期限三年,从2007年起至2009年止。2007年的医保补贴于2008年9月30日前兑现。以此类推。
五、申领办法
医疗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享受医保补贴对象必须先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申请补贴时:
1、由本人向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领填报《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复印件及由区医保中心提供的缴交医保费证明。
2、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编制花名册和汇总表,附《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缴交医保费证明等材料,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由区财政局将医疗保险补贴划入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银行账户,再由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发给享受对象,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享受补贴情况。
下岗失业职工“提前”或“正常”退休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