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生育保险2018-07-13李一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均衡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劳动法》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

第三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级行政区作为统筹单位,即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县区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后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在本方案施行后60日内,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按规定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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