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产检假规定及产检费用报销政策说明

生育保险2018-07-13李天扬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享有法定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136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经办、单独核算、统一管理”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 

第三条 我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女职工生育保险业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缴纳,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七条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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