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在分娩后三个月至两年内(流产的半年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至社保机构办理支付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016年1月以前生育的参保职工生育费用,应在2016年6月23日前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逾期未申请办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对夫妇符合本省计划生育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等相关计划生育证件后自然流产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次,男职工不享受。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或留存:
(一)申领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应提供:
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本人身份证;
3、生育服务证;
4、婴儿出生证;
5、独生子女证(享受135天产假需提供);
6、结婚证;
7、出院小结;
8、医疗费用正本发票;
9、医院盖章医嘱单;
10、医院盖章汇总医疗费清单;
11、女职工流产须带围产期初次门诊病历及医嘱单、汇总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
(二)申领参保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时,除提供申请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要的1-7项材料外,另需提供:
1、男、女双方身份证;
2、女方户籍簿(户籍簿上没有明确女方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镇政府出具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
3、配偶属城镇户口的,应提供失业证(失业证有效时间超出生育前后三个月之外的,需到户籍所在社区出具生育期间的失业证明);配偶属农村户口的,应提供村委员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申领二胎生育保险待遇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另需提供:
1、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提供双方的独生子女证件;
2、夫妻均为农村户口的,提供双方户籍簿(户籍簿没有明确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镇政府出具的农业户口性质证明);
3、离异再婚的,提供离异一方的《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