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佛山市社保局获悉,针对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中出现的问题,该局出台《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的若干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生育保险适用人员的范围,将在佛山就业的外国籍人员和港、澳、台籍人员也纳入了生育保险范围。
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依法招用的外籍人员、港澳台籍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中,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员、港澳台籍人员的,生育保险基金只支付其最多不超过两次因分娩所发生的生育津贴。中国内地居民与外籍人员、港澳台籍人员结婚后在境内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享受生育医 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但意见稿同时规定,参保职工在境外医疗机构流产、分娩以及计划生育手术(指节育或绝育)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