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社厅下发通知,今后除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提前退休。
1月13日,记者从辽宁省人社厅获悉,为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坚决制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辽宁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
通知要求,今后除按照另有规定的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提前退休。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退休,各地要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时间进行清理和核实,对国家和省规定在本地实施后首次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年龄必须按照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执行。
通知要求,加强特殊工种退休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从事的工种岗位属于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的,才能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今后各地区、各企业均不得自行扩大特殊工种名录,随意放宽特殊工种适用范围,凡是超出特殊工种名录的、未经过公示的、未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的,均不得审批退休。
通知强调,坚决制止通过一次性趸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办理退休。从2016年1月1日起,严格禁止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可延长缴费至15年办理退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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