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6年7月1日实施。为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理解该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现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后,我国就形成了以非农业和农业户口区分城乡居民为主要特征的户籍管理制度,曾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发挥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人员流动频繁,许多在城镇长期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难以在城镇落户并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割裂的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弊端日趋凸现,已严重制约了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阻碍了城镇化发展步伐,加剧了城乡社会分化和贫富差距。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从200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启动了“农民进城”战略,推行了居住证制度。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后,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公安厅牵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研究起草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意见。经过多次多层级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并报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形成了《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这次改革是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等方面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保持高度的一致。同时,在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完整的体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的国家政策。可以说,除我省因没有特大城市未明确相关政策外,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在我省《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中均得到完整体现和具体充实。
二是这次改革是立足云南省情实际,符合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实施意见》是在总结过去几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省情实际、着眼今后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除完整体现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外,在放宽直系亲属投靠落户、解决无户口人员、畅通返农村原籍地落户等方面提出了突破性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