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落户政策户口迁移细则,南昌市户口迁移落户政策规定

户口政策2018-07-14才子老师

在办理户口迁移的时候,相关手续要全面,同时要满足相应申请条件,并且结合具体流程操作。而从南昌户口新政策分析,相对而言,落户条件尽量放开,确保人民群众利益,并且工作措施综合配套完成。而通过本次户籍改革,很多市民感受到实惠,尤其是一些农村居民,政府补贴金额明显增多。对于南昌市来说,自从户籍制度改革实行以来,打响了一场户籍改革保卫战,而涉及到的行业较多,主要有公安、农业等行业。并且本次户籍改革,与以往有所不同,充分利用好先行先试权,进一步降低了落户门槛。

尤其是最近一些年来,伴随着南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在不断扩大。而在发展过程中,就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就是城市圈不断扩大的同时,城市人口数量越来越少。而一些想要进城的人士,想要融入城市变得更加困难。而透过南昌户口新政策出台,将加快推进户籍改革,有效推进农业户口向城镇化转变。特别是在过去一年,南昌市政府,按照相关原则,围绕户籍改革制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随着南昌户口新政策出台,管理户籍的派出所,人流量是最多的地方。当前各个派出所,办理户籍的窗口排起了长队。当然,对于新生儿在办理户口登记的时候,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还应该要核验相关证件。因为落户门槛降低,购房人数在不断增多,促进经济发展。
南昌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意见”出台了户籍改革的一系列新规定,感谢访问《2016年南昌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南昌户籍制度改革的两种模式》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部署,进一步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政策,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接下来户籍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下户籍制度改革新政资讯!欢迎阅读!暂沿用这份说明,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内容为主。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相一致。到2020年,全市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以人为本、城乡统一、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实施。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对市辖区、开发区和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实施不同的落户条件。
(二)完善配套。建立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着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要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科学稳步推进。
(四)尊重自愿。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主要目标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重点是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主要任务是解决已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力争到2018年实现我市中心城区350万常住人口的发展目标,城镇化率提升至72%,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
四、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1、大力推进我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户口“一元化”登记工作。分三个层面:一是在6月底以前,完成全市建成区范围内户口“一元化”登记工作,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别,统一实行“南昌市居民户口”登记;二是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我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户口“一元化”登记工作,力争2016年底前完成;三是有序推进条件比较成熟的区域开展户口“一元化”登记工作,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
2、加快推进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全市一策、一村一案”的原则,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成熟一片,改造一片。用3-5年时间全部完成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和“村改居”工作,全面提升城市发展水平,根本改善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
(二)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
1、全面放开建制镇落户限制。本着自愿的原则,允许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在我市建制镇办理户口落户。本市籍农业人口也可就地就近转为城镇居民。
2、取消主城区户口迁移“三投靠”人员的附加条件限制。共同生活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不再受年龄限制,允许在我市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落户。
3、继续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凡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均可将本人、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和父母户口迁入我市城区落户。
4、拓宽各类人才落户渠道。(1)凡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2)凡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人员,在我市工作满一年并缴纳社会保险,允许其本人和直系亲属来我市落户;(3)凡属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和利税大户急需的紧缺人才,允许本人和直系亲属来我市落户。
5、支持获得市及市以上表彰的特殊贡献人员落户。对获得市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优秀农民工及其它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允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来我市落户。
6、允许外来投资兴业人员落户。凡来我市投资兴业办实业或自主创业,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或在我市购置了写字楼、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物业,允许其本人及直系亲属来我市落户。
(三)全面落实人口《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
1、进一步放宽《居住证》申领条件。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式申领,凡年满十六周岁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凭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即可办理《居住证》。
2、建立持一定年限《居住证》人员转为户籍人口的常态机制。凡来我市务工、经商、居住生活人员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将常住户口迁入。
3、逐步实行持《居住证》人员享有公平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办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子女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权益;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小额贷款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
五、相关政策衔接
(一)建立健全承包地延续机制。农民迁入城区落户的,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户农民在承包期内,自愿将土地交回村委会的,应获得合理补偿。
(二)建立健全宅基地延续机制。转户农民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农房的使用权和受益权。自愿退出的宅基地、集中安置后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允许农村宅基地、农房依法在村集体组织内部流转。
(三)建立健全承包林地延续机制。农民迁入城区落户的,允许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林权;积极引导农民将承包林地(包括林木)依法通过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本村的股份制林业经营组织、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期内,对林农自愿退出承包林地和林木资产的,由集体组织给予经济补偿。山林承包期满后,林地应交回集体组织处置,其林木资产可给予经济补偿。
(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权益保障政策。转户农民在3年内,按农业户籍享受原有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转户前已落实计划生育的农业户籍夫妇,转户后仍享受原有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已参加新农保的转户农民,在城镇就业的,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按规定暂停并封存新农保关系,已参保资金按今后转移接续相关规定办理衔接。
(六)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转户农民在转户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继续在原农村户口所在地享受当年医疗保障,期满后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转户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城市低保对象的,同时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机制。转户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其公共卫生服务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免费提供。各级政府要合理配置社区卫生资源,调整优化社区卫生布局,确保及时为转户农民建立健康档案,为重点人群提供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
(八)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机制。转户农民的子女,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待遇;各级政府要及时做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确保有学可上。
(九)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转户农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中心城区持《居住证》连续三年以上人员享受与城市居民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同等资格,但在取得本市户籍前不享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十)建立健全就业保障制度。转户农民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可纳入城镇失业登记服务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就业扶助政策;同时以提升综合素质和转移就业为目标,对劳动年龄段人口进行多种类型、多种层次、多种方式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
(十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制度。转户农民中符合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原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城镇“三无”人员保障范围,需要集中供养的进入当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十二)建立健全优抚保障制度。农民子女在服役期间已转户的,期满后可享受城镇入伍义务兵的安置政策;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转户后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从第二年开始执行城镇标准。农民子女在转户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从转户后第二年开始按城镇标准发放。
(十三)建立健全户口迁移和落户保障制度。公安机关落实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做好户口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对办理迁入本市户口的基本原则、条件,所需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做出明确规定;加快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全面落实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婴儿落户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顺利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统筹;公安部门负责落实户籍管理政策规定,做好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为顺利推进改革提供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农业、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土地、林地、林木的承包经营和农村宅基地、农房处置的相关政策,引导依法流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就业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促进新落户人员就业,及时参保;民政部门负责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有关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政策,为城镇新落户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涉及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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