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4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十次会议精神,按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城乡结构、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镇建设规模与人口规模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事业改革创新,促进城乡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二)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三)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对市辖区、开发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区域及其他建制镇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以人为本,尊重自愿。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解决已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的落户问题,逐步提高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到2020年实现我市城镇人口达总人口45%的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