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74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4〕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到2020年,力争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
按照“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总思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