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15〕6 号)和《关于印发〈“比落地、比促销、比服务、看实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5〕1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公安机关行政服务职能,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提升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我市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合法稳定住所”的内涵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得视为合法稳定住所。
二、进一步放宽我市户籍准入人员的界定
按照“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凡在我市范围内,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已在我市实际居住生活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不限)、父母(以上均包含养、继关系),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
其中合法稳定住所属公民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并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已在我市实际居住生活的人员,房屋所有权人及与其共同实际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公婆、岳父母(以上均包含养、继关系)均可将户口迁入住房所在地。
三、进一步放宽我市公民立户的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办理立户登记。公民本人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书面申请报告以及下列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之一,并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私有房屋产权证;
(三)土地使用证;
(四)商品房购房合同及购房契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