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湖北省关于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教育的基础保障。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畅通补充渠道,提高教师待遇,对稳定乡村教师队伍、提升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坚持“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基本工作原则,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新增财政预算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责任分工,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第五条教育督导机构要建立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重点督导乡村教师管理体制和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建立督导通报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师德师风建设
第六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师德水平。加强乡村中小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完善党组织机构,配齐党务干部,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