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颁布出台之后,我国公益慈善领域又一重大法规《志愿服务条例》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志愿服务条例》的出台,是推进我国志愿服务制度化进程迈出的重要一步,对规范和促进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其中也存在一些与现实情况“打架”的条款,《志愿服务条例》如何让爱心不褪色值得探讨。
一、谁来主管志愿服务工作?
《志愿服务条例》中关于志愿服务的主管部门,和现实情况存在很大的分歧。第六条提出“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及重大典型的宣传推广。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志愿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
但2月,中央文明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各级文明委要加强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文明办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发展。”由此正式确立了各级文明委、文明办对志愿服务的牵头抓总地位,实践中各地也是参照这种模式在进行调整。显然,与《慈善法》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志愿服务条例》中的规定和现实情况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民政部门与文明办系统之间在志愿服务工作中如何进行分工还是不清晰,这种“九龙治水”的局面势必会造成志愿服务的落地困境。
二、志愿服务组织如何界定?
《志愿服务条例》第七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依法成立此处可以有两种理解,第一种是志愿服务组织应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从这个角度看,所有的志愿服务组织应该都是符合要求的;但是,我们要看到本条例是由民政部牵头起草的,民政部门的一大职能就是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所以就会出现第二种理解,即所有的志愿服务组织都应该进行登记注册。如果对志愿服务组织界定不清楚,势必将引起落地执行过程中的困境。
在当前的国情下,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注册依然存在很多的条条框框,尤其对于一些民间草根组织来说困难重重,如果按照上述的第二种理解,那么很多的草根志愿服务组织将会被排除在该条例的规定范围内,这显然与中央的政策导向不相符合。5月20日中央深改小组刚刚审议通过了《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强调积极扶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完善、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