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合法权益,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本条例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二)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合理利用和开发资源,保护生态与自然环境;
(三)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
(四)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五)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多元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